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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法院公开庭审醉驾案 以案释法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4-08-13 信息来源:字体: 【

酉阳新闻网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人民群众都知晓的行为准则,醉驾入刑也是广大交通参与者知晓的法律规定,但仍有人以身犯险、无视法律。为加大对“醉驾”危害的宣传力度,达到以案释法的宣传效果,8月13日,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及群众代表等50余人受邀参加庭审观摩。

2024年6月30日晚7点左右,被告人唐某在吃饭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从龙潭镇包家村往酉阳县城行驶,行驶至土家八千小区后门路口时,刮撞了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后,唐某继续向前行驶至土家八千小区红绿灯路口,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致使该货车起火。事故共造成三驾车辆不同程度毁损,造成市民财物受损。事发后唐某逃离现场返回县城家中,同日晚9点30分,唐某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唐某身上抽取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23mg/100ml,经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讯问,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客观还原了案发现场的情形,做到了说理有据、指控有力,证实被告人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今天站在这个法庭上,你应该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你的一时冲动,不仅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还给那些潜在的受害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痛......”庭审现场,公诉人既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又向旁听人员普及了法律知识。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做一个守法公民。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考虑到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法庭采纳了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9000元。

“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又要警示教育社会公众,倡导全民守法,减少危险驾驶类案件的发生,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牟泉书说,此次公开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用真实的案例为旁听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通过“零距离”直观了解庭审全过程,让旁听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也更加直观地认识到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融媒体中心记者石玲聪)

责编:黄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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