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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19 信息来源:酉阳新闻网 字体: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181218日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
   (四)应邀参加县人大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其他工作,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当在会前报经常委会主任同意;会议期间请假的,需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积极发言,既要观点明确、畅所欲言,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调研,熟悉材料,为出席会议作充分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关系。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以个人或者少数人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或者处理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违规干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正常工作;
    (四)利用职务违规干预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
    (五)借助执行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谋取个人私利;
    (六)其他违法违纪和违反履职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出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申请:
   (一)一年内出席会议时间不足常委会会议总次数三分之二的,因特殊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的除外;
   (二)因组织安排赴县外参加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连续请假两年以上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三)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不宜担任组成人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其进行批评、告诫。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校对:白凤英

编辑:石嘉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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