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台
抖音
微信
app
【征兵政策宣传⑤】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发布时间:2018-06-14 信息来源:酉阳新闻网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66966
评论区
共0条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渝网信许可证编号232013005
Copyright © 渝ICP备13002664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4202000105号
酉阳新闻网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yyxw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酉阳新闻网  版权所有:酉阳新闻网
分享到: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4-09-03 15:2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