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下列企业截至2018年3月31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现予以公告。税务机关除依法予以公告外,还将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2018年4月20日